逼婚男自爆未公開宴客 30年婚姻無效

  • 專家說,多一點「性」福,可以挽救婚姻幸福。(圖/翻攝自網路)

地方中心/台東報導

陳姓男子30年前一時衝動上了女友造成懷孕,女友為了讓肚子中生命有個名份,逼迫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,陳姓男子為了擺脫這場逼婚噩夢,自爆當年婚姻未公開宴客,台東地方法院判決婚姻無效。

今年57歲的陳姓男子日前向台東地方法院提起確認婚姻關係無效之訴,「不想再忍受這樣的生活了」他表示,民國71年間,當年26歲的他和21歲的徐姓女友發生關係,不久女友告知懷孕了。

當時心慌,拿不定主意,在女友強力脅迫下逼不得已,自己在結婚證書上填寫結婚人、主婚人、介紹人、證婚人等姓名,日後又向這些人借用印章蓋章,前往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。依民法第九七五條婚約之效力,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。

陳姓男子說,30年來他對被逼婚一事耿耿於懷,想要結束這場噩夢,因此提出婚姻無效之訴,他坦承當年2人沒有公開宴客,也沒有證人在場,婚姻關係自屬無效。台東地方法院傳訊徐姓妻子和相關人員,均坦承沒有公開宴客且沒有證人,因此判決婚姻無效。本案仍可上訴。

民法有關結婚之形式要件,原民法第九八二條規定,「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。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,推定其已結婚。」自97年5月 23日起,結婚之形式要件改採登記制,修正後的新條文改為「結婚,應以書面為之,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,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籍機關為結婚之登記。」

也就是由儀式婚改為登記婚,結婚必須至戶政事務所完成登記,始生結婚之效力,與之前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的規定大不相同。陳姓男子當年結婚,確實需要公開儀式,少了這一項婚姻無效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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