摸女乘客下體 捷運之狼判55天

52歲男子陳文增搭捷運,見一名女子與朋友聊到渾然忘我,趁機偷摸她下體,台北地院依 「性騷擾防治法」判他拘役55天,可易科罰金5萬5000元;可上訴。

被害人小敏(化名)今年7月間下午下班尖峰時間,搭乘台北捷運新店線,行經台電大樓站時,陳文增趁乘客眾多,向小敏左側站立,在列車行進搖晃時,先用大腿貼靠在她左腿,再以左手臂碰小敏胸部。

判決書指出,當時人潮擁擠,小敏又與友人聊天,她以為是不小心被碰到,不以為意,但陳某竟以手指碰小敏兩腿之間,小敏大叫「你的手在幹嘛!」與友人報警逮人。

陳某表示,自己行動不便站不穩,不小心碰到小敏。但法官認為,小敏被碰觸時,列車行駛平穩,也有證人指出陳某犯行明確,因此判被告有罪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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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夢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