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年前,花蓮一名16歲患有智力障礙的少女,先後遭到7匹狼以遊玩、種菜利誘趁機性侵,事後給予100元至500元,全案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起訴,以刑法乘機性交罪對6男1女被告求處3年以上、10年以下重刑,花蓮地方法院合議庭審理時,雖依醫院鑑定少女屬中度智能障礙,智商是40,但是未達乘機性交罪規範「不能或不知抗拒」程度,在8月27日將7人全判無罪,引發輿論譁然,檢方強調一定上訴到底。 

這起案件,被害少女最先是被一名古姓男子誘騙回住處性侵,事後給300元,隔年古男「呷好到相報」和尤姓兄弟、張姓等6名男子分別帶至住處、菜園、倉庫性侵得逞,事後給予數百元不等;另一名尤姓女被告則是帶被害少女至張男經營的卡拉OK店,供張男性侵得逞。 


據蘋果日報報導,由於少女在校情緒起伏,穿著明顯改變,加上身上有不明金錢,校方發現有異進一步詢問,少女透露實情,校方乃通報警方偵辦將7名嫌犯移送花蓮地檢署,承辦檢察官認定7人利用少女智能障礙,不知抗拒乘機性侵少女,事後給少女金錢籠絡,並檢具花蓮慈濟醫院精神鑑定報告等證據,在去年8月將7人依違反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罪,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、身體障礙、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,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求處重刑。 

花蓮地院由審判長陳月雯、受命法官黃鴻達、陪席法官魏俊明的合議庭審理此案,合議庭雖認同醫院鑑定報告指少女智商是40,為中度智能障礙屬於「可訓練的」,少女「可能因為智能障礙,對性行為理解不足,而致使易被利誘或易被脅迫。」 

但合議庭認為,少女在學校教導性教育課程都拿滿分,對男女親密行為有羞恥感,並非對性行為完全懵懂無知,因此認定未達「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」程度,判定7被告無罪。獲知判決結果,被害少女學校教務主任氣得大罵,「太不合理!太誇張!」 

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庭長陳世博指出,乘機性交罪的被害者須達「不知」或「不能」抗拒才能成立,判決並無不妥。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許建榮強調,院方依一般人的年齡當判決依據並不妥當,少女遭性侵證據確鑿,檢方一定上訴到底。 

針對性侵案層出不窮的爭議例,最高法院刑庭會議本月7日決議,未來只要是性侵7歲以下幼童,不論有無違反幼童意願,均應依加重強制性交的重罪判刑。這項結論出爐後立即生效,不但可拘束最高法院全體刑庭法官,對下級的一、二審法院也有拘束力,等同判例。 

最高法院刑庭會議決議,「倘被害人係7歲以上未滿14歲者,行為人與被害人合意而為性交,行為人應論以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罪。若行為人對7歲以上未滿14歲的被害人非合意而為性交,或被害人係未滿7歲者,行為人均應論以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」,以落實對未滿14歲的被害人性自主權的保障。而本案的受害少女3年前為16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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