〈獨家〉殺狗為「果腹」!當街殺狗 檢不起訴

今年5月,在台北縣鶯歌有民眾當街殺狗肉來吃,被照生會人員直擊,找員警及時阻止,按動保法,虐殺動物應判處1年徒刑,但檢察官勘驗狗狗的屍體照片後,認定沒有虐狗證據,而且殺狗是為了「果腹」需要,而不是製作標本或皮草,加上又是初犯,給予不起訴處分,這樣的結果讓動保團體相當不能認同,決定走上街頭抗議。

員警:「放下來給他們看一下,看完就可以包起來,幹嘛還不敢看?」

躺在地板上,2隻土狗全身焦黑,屍體已經僵硬,四肢都被砍斷,身上滿是傷痕,而痛下毒手的不是別人,是牠們的親主人。員警(複述筆錄內容):「由於要搬家,我找朋友來宰殺食用,他自己要分胸部的部分。」

按下指紋,連自己都承認殺狗來吃,按動保法規定,即使是初犯,都能處1年以下徒刑,但案子送到地檢署,竟然連起訴都沒有,理由是找不到虐狗證據,因為檢察官認定,為口腹之欲宰殺動物,不算虐殺,因此不起訴處分。

照生會工作人員小卡:「從脖子畫一刀下去,讓這兩隻狗痛苦流血致死,之後呢又用燒烤,把狗狗的皮毛全部燒焦之後拔毛,再把牠4隻腳剁下來,耳朵也剁下來,請問這不叫虐殺,什麼叫做虐殺?」

重新回到殺狗現場,狗狗被砍掉的耳朵,就放在木頭桌上,還沾著血,甚至狗狗的屍體就放在瓦斯桶旁,連噴槍都準備好要烤狗肉,照生會抗議,虐狗證明明據擺在眼前,但檢察官一句吃狗不犯法,難道以後流浪漢或任何人只要說肚子餓,就可以殺害無辜的動物嗎?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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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夢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