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得歧視賣淫女 改稱失足婦女

中國公安部重申不得以歧視、辱罵、毆打、遊街示眾、公開曝光等侮辱人格尊嚴方式羞辱賣淫女。公安部說,以前叫賣淫女,「現在可以叫失足婦女」,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。

大陸各省掃黃,多次出現爭議案例,如東莞警方將涉嫌賣淫的2名女子,赤腳、戴手銬、以繩子牽著在街上指認現場,引起人權爭議。

不過人民網質疑,「失足婦女」就很中聽嗎?捍衛權利比改名更重要;賣淫女變身失足婦女,道德的偏見仍在;「換一個冠冕堂皇的稱謂,不是亡羊補牢,而是頭疼醫腳。」

對於公安部的公開表態,人民網也有肯定:一是對社會大眾的不滿和質疑提出正面的回應;另一是儘管稱謂改變未必改變對這一群體普遍歧視的社會價值觀,「但畢竟作為一個概念,其積極意義是應該得到認可的」。

北京新京報指出,警方將對賣淫婦女展開「教育挽救」,並嚴格做好資訊保密;對被迫賣淫的女子,一律不處罰,「迅速解救,並啟動對受害人刑事救助機制。」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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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夢靖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