吳淑珍3案合併刑期 高院13日裁定執行 17年半

台灣高等法院13日就前第一夫人吳淑珍被控龍潭購地案、陳敏薰買官和洗錢案等案遭判刑確定部分,裁定應合併執行17年半,併科罰金1億5千4百萬元,至於發監台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,高雄地檢署尚在調閱相關病歷評估中。

吳淑珍由於涉及龍潭購地案、陳敏薰案及洗錢案等三案,分別被判刑11年、8年及7個月徒刑,高院訂出吳淑珍合併執行刑共17年6個月,原被併科罰金1億5500萬元,則酌減為1億5400萬元。

檢方指出,吳淑珍另有國務機要費及二次金改等案在審理,未來如確定有罪遭判刑,會向高院聲請訂出合併執行刑,惟依法不得超過20年,不過,吳淑珍如遭判無期徒刑確定,則兩者合併執刑為無期徒刑。

另外,吳淑珍因身體健康狀況欠佳,發監與否問題,也引發外界關注,法務部長曾勇夫日前曾表示,雄檢調閱病歷後,將轉交中監附設培德醫院,由培德評估發監的可能性,若培德不適合收容,檢察官可以將吳淑珍送往「相當處所」養病,包括吳淑珍住家在內,但在家養病不能折抵刑期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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