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名律師馬浩輝 偷廉價胸罩罪名成立 輕判罰款

曾任職亞洲電視記者及大專院校講師的前執業大律師馬浩輝,今年五月在香港坪洲偷竊女村民一個價值360元(約台幣1440元)的胸罩,昨(29日)被裁定一項盜竊罪名成立,獲輕判罰款。

44歲的馬浩輝現報稱無業。控罪指他於今年五月三日,在坪洲好景台永利街一號地下,偷竊一件價值360元的白色紅邊胸罩,為姓羅女士財產。

裁判官溫紹明判刑時指出,控方證人與被告並無過節,沒有可能誣衊被告,唯顧念被告背景及職業、盜竊物品價值不高,故判他罰款3000港元(約台幣12000元)。馬浩輝已就此案向法院提出上訴。

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溫紹明在裁決中指出,控方女證人、坪洲女村民鄭麗珍證供誠實可靠,將被告的動態描述得非常清楚,例如她觀察被告在案發現場附近 漫步約十分鐘,當被告轉身時,又看到他的側面一至兩秒,觀察他是否在做犯法行為,而他們二人當時相距十尺,證人亦能將事件描述得清楚細緻。

法官又指出四項環境證據加強了被告是偷竊者的罪證;首先被告案發時身處坪洲;雖然被告在被捕時及犯案時的衣著不一,但證人鄭麗珍形容被告案發時衣 著及髮型等,與警方在其寓所電梯內的閉路電視中顯示事發當天衣著吻合,加上失竊的內衣與被告遺失的錢包亦被棄置在同一垃圾桶內,而被告出門時帶有環保袋, 而回家時卻沒有環保袋,這實屬可疑之處。

法官指證人沒可能誣衊

對於辯方質疑警方安排目擊女村民在坪洲碼頭攔截「認人」,裁判官認為,她完全不認識被告,與被告無過節,沒可能誣衊被告,加上警方亦不能預計被告 何時何處會出現,故沒可能製造機會讓二人巧遇。溫法官最後顧念被告有良好背景及職業,定罪本身已對其是最大懲罰,加上本案盜竊物品價值不高,故判被告罰款 3000元。

據悉,馬浩輝從事新聞工作12年,早年曾任職亞洲電視新聞部記者。他自2000年10月開始執業大律師,曾於2006年以收取象徵式兩塊錢的律師費,仗義為一名被無照的七旬小販打官司。

今年初,資深大律師李柱銘組織「十大狀」(十大律師),免費為遭檢控的社運人士打官司,馬浩輝就是其中一員。然而在偷胸罩案發生後,馬浩輝已主動申請撤銷大律師執業資格。

曾任大律師公會主席的立法會議員湯家驊說,因被告在案發後已自動申請在大律師公會除名,由於其名字已不在名冊內,故定罪後亦不會對其作出紀律聆訊。

湯家驊又稱,除非是監禁式的刑罰,才留有終身的前科紀錄,否則一般的前科在兩年後會自動消失,而被告亦可再次向律師公會申請。除非有投訴,否則在通過評審後或可再次執業。案或可再次執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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