好用的著作權法第51條
收到下面的一封信,請大家告訴大家!
在下一位朋友最近被臨檢...警察除了照例檢測酒精濃度以外,已開始會「請車輛駕駛配
合打開音響換片箱」或「隨身攜帶的CD」!
經在下友人詢問結果:主要用意在檢查是否有「盜版光碟」與「盜版CD」!
舉凡音樂、軟體、作業系統等只要不是原版都將被告發!
景氣低靡、時機壞壞, 上路還是小心為妙...
IGS 一位修過法律課程的同事陳述的:
告訴大家幾個觀念
1.警察如果沒有收索票,根據憲法第八條規定不能檢查你的行李箱
這點還是對的!但是「搜索票」,不是「收索票」。
2.如果你買盜版cd是那種夜市買的光碟上還印有專輯名稱的那你慘了,鐵死無疑,
依著作權法93條規定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.
錯!!妳會活得好好的!著作權法及我國其他法律根本沒有處罰盜版的「購買」人,當警方問妳光碟從哪來的?
首先:妳可以說:你管我!(警方無權詢問這個問題)
如果他說他有合理犯罪的懷疑時
妳一定要說是在夜市買的!
第一:自己沒有任何刑事責任,頂多東西被當違禁品沒收(且可否沒收還有問題!)
第二:夜市是流動的,妳也不用舉證確定的購買來源。
但是,要注意,當有人問妳買這塊光碟幹嘛用的?
1.一定要回答是要「在家裡」「供自己使用」的。
2.千萬別說是要賣或要租給別人的(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罪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)
3.千萬別說是要借給別人的(違反第93條第3款、第87條第2款散布或意圖散布非法重製物罪,處2年以下徒刑)
4.也別說是公司或營業要用的(違反第93條第3款、第87條第5款明知為非法電腦重製物而作為直接營利使用罪,處2年以下徒刑)
5.也不能說是要在社團或學校等公開場合播放的(違反第92調非法公開播送、上映、演出、展示罪,處3年以下徒刑)

但是如果你是自己拷貝的cd,就沒事了. 因為你可以主張著作權法第51條...
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,在合理範圍內,得利用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
發表之著作的規定
大錯特錯!!
第一:自己拷貝的話,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非法重製罪(也就是成大MP3事件主要法條)
第二:合理使用有其一定界線,也就是該法第65條第2項之合理使用判斷標準,其中重要的是「所利用的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佔之比例」與「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的影響」,但是整塊CD的拷貝,無論如何均已超出該範圍,不能主張合理使用!(不然影印教科書供自己上課用幹嘛被禁止?)甚至每一首歌都可能被當成是一個整體看待,也就是完整的一首歌下載或拷貝,都是違反第91條,且不得主張供自己或家庭非營利的合理使用!
結論是什麼?當遇到上述相關問題時,最好的回答是
「在夜市買回家供自己非營利使用的!」
我國著作權法只處罰重製(盜版)者、販賣者,不處罰購買者!
這是合理的(相對的,IFPI那群商人要處罰購買者的主張是無理的)!
因為我們無法期待每個人不去貪小便宜(那是道德問題,商人不更是如此嗎?還要求一般人!)
盜版的根本解決之道在「價格問題」,那群商人難道不懂得「薄利多銷」嗎?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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